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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身故保险金 | <p>1、18周岁前身故:按所交保费、现金价值,两者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p><p>2、18周岁后身故:</p><p>(1)疾病身故: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p><p>(2)非疾病身故:</p><p>41周岁前身故: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p>41-61周岁身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p> </p><p>61周岁后身故: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p> | |
满期保险金 | <p>交费期间为10年:0周岁-17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0%;18周岁-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5%;26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5%;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5%;46周岁-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5%。</p><p> </p><p>交费期间为20年:0周岁-17周岁基本保险金额×25%;18周岁-2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0%;26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5%;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6%;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70%。</p> |
1、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投保前十二个月内在广东省累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执业年限:从业23年2月
地区:云南 丽江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2000053070080002015000181
资格证号:20020653320000002123 验证
政府工作报告在2024年工作任务中提及,将在全国范围推广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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