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蕊碧的主页 投保测试 在线咨询

投保测试 在线咨询
首页 保险险种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
扫描分享这款产品

国寿瑞鑫(金账户)版组合计划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特色: 生存金、年金年年领,稳定收益;满期金一次性返还3倍基本保额,保全资产;40种重大疾病保障3倍基本保额;意外身故最高赔付9倍基本保额。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详情

  • 适合人群:个人
  • 投保年龄: 0-55周岁
  • 保险期限:至85周岁
  • 缴费方式:年交

保障范围

保障项目 保 额 说 明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万元 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内,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给付3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30万元 在18周岁前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在18周岁后身故,合同终止,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一百八十日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本金的105%;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30-90万元 (1)18周岁前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费; (2)18周岁后因意外导致在180日内身故的,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若是搭乘客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双倍赔付60万元;若是搭乘民航飞机发生意外,我们三倍赔付90万元。
生存保险金 3000元/6000元 (1)自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年满五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3000元。 (2)自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每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我们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6000元。
满期保险金 30万元 合同期满仍生存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分享红利 红利分配,累积生息,坐享投资成果

投保须知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八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责任免除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简称瑞鑫两全(2013))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重疾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 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简称附加意外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金账户万能险)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郑蕊碧 预约我

执业年限:从业23年2月

地区:云南 丽江

所属机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执业证号:02000053070080002015000181

资格证号:20020653320000002123 验证

保险方案更多

国寿福盛典版B款

最高保额:120000.00年缴:3892.59元

适用性别 : 男

投保年龄:30岁

侧重险种 : 重疾险

查看详情

签单分享更多

坚持拜访会有结果的

马上就要过年了,很多伙伴就开始忙碌于过年的准备,但客户又觉得在新年到来之际希望给自己一份保障哪怕是养老的也会觉得踏实,谁也...

签单: 12000.00元 2019-01-23

法律免责声明:本网站并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本网站所载内容是否恰当、是否适宜销售不做任何担保。关于使用本网站所载资料时在资料的准确性、精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所引发的任何后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做任何担保,亦不做任何陈述。本网站不应被视为在任何国家向任何人销售产品的要约或请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由本网站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本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e-chinalife.com/上的介绍为准。

Copyright ©2008-2024 厦门诚创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闽ICP备08003619号 中国人寿 网站管理

丽江中国人寿郑蕊碧竭诚为您提供少儿险、养老险、意外险、分红险、重疾险、人寿险、团体险服务,丽江买保险找丽江中国人寿郑蕊碧

317694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

马上
提交

扫一扫微信留言

317694个用户完善保障计划